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和證據是什么? 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范圍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和證據是什么?
發生醫療事故后,首先進行醫病事故鑒定,以確定事故大小。醫療事故證據責任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依照法律規定,醫療官司,準確地說是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受損害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證明自己對患者實施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證明不了的話,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但要認識到,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減輕了患者一方的舉證責任或者說舉證的難度,患者一方要打贏官司,仍然要舉出比較充分的證據。醫療事故的證據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醫療事故發生之后需要進行責任的劃分還有證據的收集,責任的劃分主要是醫療事故中的患者的責任的劃分,證據的收集主要是醫療事故的發生的事實進行證實,這有助于最終的法院的判決,醫療機構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受損害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和證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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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調醫療機構是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肯定了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性質是替代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的醫療事故主體為醫務人員,《條例》規定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確認醫療事故責任的基本性質是替代責任(也稱為轉承責任),而不是一般侵權責任。凡是醫務人員受聘于醫療機構,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過失造成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其所在的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個人。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應直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不是向醫務人員請求。只有個體行醫的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才不是這種替代責任。
對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變,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范圍,對于保障受害患者實現損害賠償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有人認為,按照現在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對于醫院抱錯孩子、給錯藥、賣假藥的行為,就不能定為醫療事故給受害人以賠償,因而《條例》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還是不盡人意。其實,這些行為并不是醫療事故所能夠解決的,而是應當采用其他辦法解決。抱錯孩子的問題,應當依照侵害親權的侵權行為處理。給錯藥、賣假藥的問題,應當依照合同關系處理。這些問題都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不必一定非要按照醫療事故來請求賠償。當然,對醫療事故概念的重新界定也還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例如,《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醫療事故是人身損害事故,但是在第四條規定醫療事故等級的時候,四級醫療事故又規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才能構成。這不能不說是《條例》對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一個遺憾。
一、不屬于醫療事故情形有哪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用產品侵權、故意行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后果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對于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出于過失,通常表現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從而給就診人造成了人身損害。也就是說構成醫療事故,要求醫療行為與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的話,不能按照醫療事故對待處理。而醫療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具體可以區分為四級。
引用法規
[1]《條例》 第二條
[2]《條例》 第四條
三、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范圍有哪些?
專業分析
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點
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
第二,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
第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醫療行為與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四、醫生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五、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是什么
醫療事故責任程度的劃分是醫療事故的雙方應該負責的程度。一些醫患糾紛也是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實際上我國關于醫療事故,也是有著明確的刑事責任規定的,此時是可以分為醫療機構的全部責任、患者的部分責任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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