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糾紛處理攻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宅基地?
一、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
你好,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有以下兩種方法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宅基地糾紛的法律處理辦法有哪些?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宅基地糾紛的法律處理辦法有哪些?”問題回復如下你好,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若對于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仍有不明,請攜帶更多資料來電咨詢。
三、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怎么解決
您好!關于“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怎么解決”的回復如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宅基地糾紛 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 宅基地糾紛 ,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 宅基地糾紛 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 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 民間糾紛 當事人進行 說服教育 、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和第53條
四、宅基地糾紛如何解決,宅基地糾紛怎么處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宅基地糾紛 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 宅基地糾紛 ,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 宅基地糾紛 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 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 民間糾紛 當事人進行 說服教育 、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16條和第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