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簽勞動合同,在工作時受傷算工傷嗎?
一、員工未簽署勞動合同,在工作時受傷算工傷嗎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我在工地意外受傷了算不算工傷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筑工地干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四條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十四條
三、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人誤傷而受傷的算不算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受傷,算工傷嗎
1、如果是單位安排的其他事務,就算不在崗位也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五、在上班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了,算不算工傷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能認定為工傷。
2、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傷的,無論承擔交通事故的什么責任,都能認定為工傷。
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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