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工地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工地有責任嗎?
一、私人工地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工地有責任嗎?
1、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屬于工傷,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工人進行賠償(工傷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2、對于肇事方司機及車主,則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對工人進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3、建議先要求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然后要求車主和駕駛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二、工地施工員死亡,是誰的責任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工地施工員死亡,是誰的責任”問題回復如下施工員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雇主需要補足差額部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三、工地工人死亡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工地工人死亡責任的劃分需要根據受傷的情況進行劃分,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則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
四、工地工人宿舍死亡責任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五、工地工人死亡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的規定,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于本罪是侵犯身體健康的犯罪,所以,情節嚴重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人數較多;
2、導致出賣者死亡或者身體遭受嚴重傷害。刑法將本罪規定在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意味著本罪的法益與故意傷害罪的法益相同。但是,如果認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生理機能的健全或者人體器官的完整性,那么,只要有被害人的真實承諾,組織出賣他人器官用于移植的行為,便阻卻違法性,因而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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