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規定,法律如何規定?
一、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怎么規定,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房屋土地用途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七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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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證年限是怎樣規定的?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了土地的使用權歸屬于國家,它并沒有一個期限的規定,但是土地使用權的話可以歸公民,這種使用,它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那么,商品房土地使用證年限是怎樣規定的?這需要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證的類型來進行判斷,比如說樓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70年。
三、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如下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房屋產權到期后會自動延期。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四、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到期怎么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2、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別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別墅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最高為七十年。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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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六、別墅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有多久,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別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其適用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規定。別墅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據開發企業取得該地的用地性質確定,自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當天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