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怎樣的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1、出資方式不同。合資經營企業一般由雙方投入資金,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都要作價入股,而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資金(或因實際情況需要投入少量資金),僅提供土地、場地、廠房、設施及勞動力和勞動服務等。不論是資金,還是實物都不必作價入股,這是兩者最顯著的區別。
2、出資比例不同。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的一百分之二十五。而合作經營企業雙方出資比例可以協商決定。
3、利潤分配的方式不同。合資經營企業按各方投資股份分配利潤,而合作經營企業按雙方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潤。一般來說,允許外商在合作期的前期分得較大比例的利潤,使其優先回收投資。
4、承擔風險的責任不同。合資經營企業是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對外負連帶責任。而合作經營企業一般是各自承擔風險,不負連帶責任。此外,在經營管理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怎樣的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什么區別?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合資,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
2,組織形式不同。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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