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能否同時主張?
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1、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只能選擇一個請求這是法律規定。
2、《民法典》“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明示了我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并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訟由的權利。
二、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違約責任是一種約定責任,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擔責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賠償的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三、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不可以同時主張。締約過失是以合同不成立為要件的,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也就是說,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不成立的時候,才可能有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因此不可以同時主張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四、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可以同時主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兩者責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