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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會會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法律咨詢網2023-07-09 11:37:51醫療糾紛1155
醫學會會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一、醫學會會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醫學會不會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情形如下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以及衛生部規定的一些其他情形。
一、醫療事故鑒定書能在十幾天之內完成嗎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二、醫療責任鑒定申請表怎么填
醫療責任鑒定申請程序是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鑒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鑒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衛生局受理,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衛生局提出鑒定申請,由市衛生局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
三、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時效是多久時間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二、首次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是

1、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自受理醫療事故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3、具體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鑒定開始后先由患者進行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醫院進行陳述,然后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對雙方進行詢問。必要時,專家還可以現場查看患者病體,進行醫學檢查;。

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過合議,根據半數以上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要注明。

5、鑒定結束后,將制作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其中鑒定結論包括違法違規事實、因果關系、責任程度、事故等級和對患者的醫療護理建議。另外,為保護專家和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一般不準許旁聽。

6、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再次鑒定的程序同首次鑒定程序。

三、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肯定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因為要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責任大小。而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的時候,是必須嚴格按照流程來進行的。那么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四、醫療事故罪的認定,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如果是重大醫療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醫療事故罪認定的法律依據”這個問題。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υ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范χ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里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于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里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σ害結果,但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5條

五、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六、醫學會不會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醫學會不會受理醫療事故鑒定。這就是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向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鑒定(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鑒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鑒定不再受理”的規定。(三)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因為,如果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么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了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鑒定申請的。(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因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于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五)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于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范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么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啦!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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