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后,損失賠償和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一、合同違約后,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1、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的時候,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民法典規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二、合同違約但是沒有損失需要賠償么,規定是什么
合同違約但是沒有損失若是有可預見的利益損失的也是應當賠償的。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若是沒有預見利益的損失的,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三、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會賠償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可以賠償的,當事人如果有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發生,可以按照違約產生的損失計算應該賠償的金額,并且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不能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或者不餓能過分低于實際損失。
四、合同違約金與損失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有沒有規定?
合同違約金與損失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是較為常見的違約一方需要的違約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數額的違約責任賠償的主張都是會被支持的。
五、主張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原則是怎樣的
1、涉及合同履行及解除的糾紛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最為關鍵,違約金數額的約定體現最為直接,但是由于合同訂立之初,合同簽訂雙方的地位往往并不平衡,為保證合同的有效簽訂,往往存在違約責任設置明顯不平衡的局面,發生糾紛過程中如何正確理解關于調整違約金的規定的則顯得十分必要。
2、關于違約金的性質認定及立法背景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認定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均未達成一致,主要學說包括補償說、懲罰說、雙重說及目的解釋的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論述中,可以傾向性認為最高法更加傾向于“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雙重說,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金體現賠償性當違約金高于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金兼具了補償性及懲罰性,該觀點已被最高法的相關判例確定,在判決書中明確確定違約金制度系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
3、關于衡量違約金過高的標準
衡量違約金標準的核心不能夠僅僅按照數額比例采取一刀切試的處理,防止機械司法造成不公,首先,違約金的認定需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此為最重要最基礎的標準,亦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事實查明。其次,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接近履行完畢和尚未履行的合同造成的違約結果截然不同。再次,需要結合合同履行各方的過錯程度分析,違約方為惡意還是無過錯違約直接決定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質與懲罰性質的此消彼長。
4、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違約方需要證明違約金確實存在過高的客觀情況,同時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的標準是實際損失,而守約方對于損失有更強的舉證能力,因此違約金約定合理的舉證責任由守約方享有。
六、定金合同違約責任是如何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定金合同的違約責任是
1、訂約定金。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
3、解約定金;
4、違約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回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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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