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別人臉上吐口水的處罰
一、往別人臉上吐口水怎么處罰
向他人臉上吐口水犯法,侵犯了對方的人格權,涉嫌構成侮辱罪。沒有對對方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在法律上構不成犯罪,對方的行為屬于道德約束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2條
二、故意朝人吐口水警察怎么處理,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故意朝人吐口水屬于尋釁滋事的行為,警察對此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三、是否可以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可以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或者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對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四、撞死人怎么處理,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撞死人的處理為
1、立即停車停車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在夜間發生交通事故還需打開示寬燈和尾燈,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
3、保護現場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遺留的痕跡并確保散落物不被隨意挪動位置;
4、搶救傷者或財物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應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盡最大努力救助,并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
5、協助現場調查取證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五、犯過失決水可以怎么樣處罰
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樓上掉東西砸傷人怎么處理,怎么規定
法律分析
樓上掉東西砸傷人,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