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不同之處
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訴訟1.危害國家安全案;
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姓V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
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
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以上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的時間
刑事訴訟1.危害國家安全案;
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
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
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以上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三、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據內涵與外延的區別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內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而新刑訴法對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進行了完善,將其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訴訟證據較注重客觀真實,而刑事訴訟證據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注重法律真實,實現了證據形式與的統一,更具有科學性。從外延上看,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同樣,新刑事訴訟法也對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進行了調整,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將舊法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同時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雖然具有證據的基本要求,比如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客觀性和證據的合法性,但由于處于不同的訴訟活動之中,導致二者內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二)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證明力的不同世界各國對民事訴訟普遍實行不同于刑事訴訟的證明的要求,也就是說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要求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國家對一般民事案件實行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要求。即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權衡后采信占優勢者作為定案的依據。而大陸法系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對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同樣低于刑事訴訟,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蓋然性作出判斷。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已成為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了“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即“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根據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且都無法否定對方證據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的證明力較大的證據支持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人民法院應當依據這一證據作出判決。相比較而言,刑事案件有著比民事案件更為嚴格的證據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4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就是確定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其證明標準的實質內涵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證據須具有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這說明客觀真實性是刑事訴訟證據的本質屬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標準。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無論是提供、收集、調取證據,還是審查證據,每個環節都應貫徹真實性的原則。真實性主要體現在證據的來源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造出來的,證據的采信過程必須主觀服從客觀,防止主觀偏見,證據的審查過程必須經過復核及各單個證據之間能相互交叉印證等。與民事審判比較,在刑事審判中,尚未從立法上確立優勢證據規則。對于證據指向的待證事實,可能出現其它合理情況的證據,或者是可能產生其它合理的懷疑,該證據就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觀真實,這也是“寧縱不枉、疑罪從低從無”刑事審判理念的必然要求。(三)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的運用不同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訴訟活動的運用中,體現在舉證責任主體、收集證據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已成為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但對于刑事訴訟證據的舉證責任,根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本規定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它明確了刑事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承擔主體,即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其原因一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原則的重要之一就是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承擔??卦V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事實加以證明,而且這種證明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如果控訴方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被羈押的被告人就要無罪釋放。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張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啟動者提出的。讓被動卷入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三是讓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會使每個公民都面臨刑事被追訴的風險。因此,被告人無罪無需自己證明。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73條
[1]《刑事訴訟法》 第195條
[2]《刑事訴訟法》 第48條
[3]《刑事訴訟法》 第2條
[1]《刑事訴訟法》 第49條
[1]《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四、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有區別嗎?
兩種抗訴是有區別的。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乖V的權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
五、民事訴訟中,刑事可以先民事訴訟后刑事訴訟嗎
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睂τ谠摋l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精神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財物被毀壞。因為只能對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這里所講的人身權利僅指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性的人身權,而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精神性的人身權;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因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了人身損害以外,財物被毀壞的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中的上述規定,如果受害人的財物不是被毀壞而是被侵占或非法處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關于這一點,《規定》在第五條作了詳細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币簿褪钦f,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處置受害人的財產而不是毀壞其財產的話話,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賠。如果無法退賠,則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詐騙等案件,對于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而對于諸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1]《規定》 第五條
六、關于民事糾紛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