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一、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調查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之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引用法規
[1]《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
二、請問關于哪些情況不屬于工傷在單位打架屬于工傷嗎
首先,我們要明確構成工傷的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從反面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全是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主要通過三個條件進行判斷
1、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
2、必須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3、不存在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何種情況屬于“履行職責”存在爭議。關鍵是看雙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與被害人的本職工作有關系,因為每個員工在單位上班都有明確的工作,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無關,當然打架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因雙方平時的個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等。
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的行為有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存在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針對受傷者而言的,與加害人的行為是否為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并無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因打架而受傷的員工的行為是否違反單位的合法規章制度,與員工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沒有關系。員工違反單位的合法規章制度,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給予受傷員工懲罰,但不影響受傷員工的工傷認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6條
三、個人用工受傷屬不屬于工傷
疾病視為工傷的情形有發生疾病48小時內死亡和職業病,如果面癱發生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導致,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由于自身原因不構成。工傷和疾病是不同的,工傷大多數是指意外傷害類的,除了職業病和突發疾病死亡的可以屬于工傷,其他疾病基本都不屬于工傷,只能走醫療保險。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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