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的職能有哪些?
一、執行董事職能有哪一些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
二、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有哪些?
董事會可以召集并且股東會會議,同時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規范,以及進行股東代表訴訟。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三、執行董事職能有哪些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提名公司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并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4、決定公司內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報董事會備案。
5、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6、簽署批準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干部。
7、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8、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根據公司目前的實際工作需要,董事會場設常務董事一人,協助董事長開展上述工作。
董事長外出期間,由常務董事協調董事會各機構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四、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哪些職責,有哪些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職責有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以及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董事會的決議程序是首先應當提前通知,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