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法人的風險
一、公司變更法人是否有風險.公司法人變更風險
公司法人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據法人意愿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公司法人變更風險有如下兩點;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二、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公司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發起人關系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發起人關系是,發起人可以是股東,股東不一定是發起人。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此時是可以通過發起設立,或者是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無論如何都是要實際的繳納相應的資本的。
四、有限公司股東及法人風險主要承擔范圍是什么呢
1、股東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法人的責任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有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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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1]《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