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簽訂合同的效力如何,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無權代理簽訂合同的效力如何,法律依據是什么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有權處分人進行追認后才可以生效。如果有權處分人拒絕追認的,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失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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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
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三十日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號生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是,有沒有法律規定
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是
(一)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有效;
(二)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三)如果屬于表見代理的,合同有效。
四、哪些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處理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
2、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
二、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
1根本沒有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根本不存在代理關系,行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資格。
2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雖然存在代理關系,但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代理權限的范圍。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曾經存在過某種代理關系,但這種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也就是說行為人曾經擁有代理權,但這個代理權已經喪失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