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一、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要確認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發包、轉包、分包、借用資質、超越資質、無資質等各類情形,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審理并判斷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如果審查后認為合同效力與原告主張不一致,依法應釋明。其次,就是判斷是否結算以及結算是否有效還是沒有結算,這是確定工程應付款的前提。同時,審查應付款就應審查質保期、質保金,確定質保期是否屆滿,質保金是否應退還,質保金占工程款總額的比例,具體工程質保期的不同等;再次,就是確定已付款,特別是代付款的確定,有無委托手續,委托手續的證明力等;再次,還可能要區分合同內和合同外的工程,合同內的工程量按合同約定計價,合同外的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即定額),這是確定增量工程單價應考慮的問題。還有就是設計變更帶來的施工圖與竣工圖的不同變化,這表明有設計變更,以及簽證單這些具體證據是確定變更的工程量的證據。最后,提醒一下還要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對利息的起算點、標準等讓原告對主張提出具體理由、證據。以上便是對如何審理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回答。
二、承攬和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承攬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發生承攬工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五條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2017修訂)》 第二百六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三、承攬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的起訴程序怎么走承攬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發生承攬工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五條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2017修訂)》 第二百六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四、采購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有沒有法律依據
采購合同糾紛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之間首先可以選擇協商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是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或者是組織居中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民事仲裁,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