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尚未下來,轉賣他人,能否更名?
一、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還沒下來,房子轉賣他人,可以更名嗎
可以添加的女方的名字的。一般情況,開發商會統一幫業主辦理房產證。若辦理房產證之前,已領結婚證,可以帶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由開發商協助辦理。由于房子是貸款買的,那么后期的債務也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只要能夠出具證明,證明在還貸期間,女方也有參與補貼家用。那么理所應當,房子也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即使民法典有規定,但基本上能保證的是除了男方付的首付,房子貸款部分和升值部分,您都有一半財產,當然,債務您也有一半。
二、房子首付一半,貸款下不了,想把房子轉給別人可以更名嗎
不可以的。如果房子首付交完之后按揭辦不下來,會根據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分情況進行處理。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是銀行的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由購房者選擇,要么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房款,要么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三、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可以更名或加另一半的名字嗎,如不行,可否公證給對方
一、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后可以加名。
二、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婚后買的房,有共同貸款,房產證上只寫一人名可以嗎
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購房合同只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認購保障,不會影響辦理房本,而且婚后購房一般是認定共同財產的,寫一個人也不改變這一事實。根據《民法典》中第三章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生產、經營的收益;
2、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工資、獎金;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擴展資料辦理房本需要的資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購房人已婚還需提供
1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2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夫妻買房貸款,一個人貸款,房產上可以填2個人的名字嗎
1、買房一個人貸款可以寫兩個人名字。
2、如果是夫妻關系,需要兩人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異地戶籍前提,需要本地納稅或者社保證明,戶籍所在地住房情況證明,一起兩人和售樓的簽署兩人名義購房合同,以后辦理房產證就是兩人名字。
3、如果不是夫妻關系,則可以作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添加名字,雙方具體所占的比例要自己協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