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擔保人?擔保人的責任是什么?擔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什么是擔保人?擔保人的責任是什么?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撤銷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公司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有兩種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撤銷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債務人沒有通過擔保人,擔保人是否脫離連帶責任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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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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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質押擔保的范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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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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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四、請問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變更而免責。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6、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7、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8、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