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
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一)征地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br/>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br/>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br/>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br/>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br/>(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br/>3公告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br/>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br/>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br/>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br/>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br/>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br/>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br/>3方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br/>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br/>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并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br/>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br/>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這就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請你仔細查看,做好思想準備,等待拆遷。
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流程是怎樣
1、征地告知
2、現狀調查及確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28號)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這個環節就是量地、量房,確定你家被劃入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房屋面積、地上青苗附著物的情況等等。
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 〔
2004〕238號)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5、征地的審核和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ㄗ灾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征地批準文件。
6、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三、征地拆遷有時限要求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拆遷安置房時效有期限要求。
拆遷安置房的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民事訴訟時效為三年,該法律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算。
行政訴訟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法院立案;
2、審理前準備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向原告送達收到的答辯狀副本;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地點;
3、開庭審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4、當庭判決或擇日宣判,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文書。
房屋拆遷補償項目包括
1、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補助和獎勵;
4、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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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