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將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如何處罰
一、承包方將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如何處罰
⒈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⒉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承包方長期不耕種土地,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承包期內,進城務工人員對承包的土地只要沒有發生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情形,發包方就無權收回承包地。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比較落后,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仍不夠發達。很多農民難以完全實現非農就業,對土地的依賴性比較強,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仍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主要的生活來源。因此,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不得隨意收回和調整農民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和第28條是就能否收回和調整承包地的具體規定。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承包期內,只有存在“村民連續二年棄耕拋荒”“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已婚婦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等情形時,發包方才有權收回承包地。換言之,在承包期內,除了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無論承包方發生什么樣的變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數人死亡,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生產,進城務工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并繼續進行農業經營,發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三、我想請教一下非法占用林地的立案標準非法占用林地如何處罰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修正案
(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數量標準的50%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
(一)項、第
四、成立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怎么樣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成立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怎么樣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