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去衛生間摔傷屬于工傷嗎 職業性輕度噪聲聾算不算工傷
一、工作時間去衛生間摔傷屬于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這里的工作原因不能單純指為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活動,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從事的和生產活動不可分離的其他行為。
勞動者生理需要的滿足是為了工作予以正常延續,這種生理需求與其從事的工作密不可分,有在內的聯系,應成為工作場所的一個延伸。因此,在工作時間去衛生間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二、噪音職業病算不算工傷
算。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職業性輕度噪聲聾算不算工傷
算。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噪音禁忌癥算不算工傷
哪些情況屬于工傷?在單位上班,被機器壓傷,屬于工傷。這是最常見的工傷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傷例子。通俗來說,工傷,就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里,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種傷害。自己違章操作受傷也可以認定為工傷。職工雖然存在違章操作的情況,但是其目的是為了企業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把自己弄傷,因此職工因為違章操作而受傷,也是屬于工傷范圍的。上班時突然發病而死亡或落下殘疾,屬不屬于工傷?上班時突然發病立即死亡或者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法律上都可以視同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如果上班時突然發病最后落下殘疾或者經搶救在48小時后死亡的,都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喝醉酒干活受傷,是不是工傷?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禁止職工喝醉了酒還繼續干活,并且實踐中喝醉了酒干活特別容易發生工傷事故,破壞單位的正常秩序。因此,法律規定因為喝醉酒而導致的事故不屬于工傷,在此情況下,職工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工作中故意弄傷自己,算不算工傷?自殘和自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任何人不能通過自殘或自殺來獲得賠償。職工在工作中故意把自己弄傷,這屬于自殘行為,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也不能要求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內部認定工傷可不可以?單位沒有認定工傷的權力,必須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并發放工傷證。如果你的單位自己認定你的情況屬于工傷,往往都是企圖騙取你的信任,使你放松對單位的警惕。因此,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必須要及時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上下班途中”四種情形可認定工傷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五、噪聲聾工傷
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此外,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
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引用法規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
[2]《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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