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鑒定規定的詳細說明,醫療事故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一、醫療事故司法鑒定規定是怎樣的,醫療事故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在醫療事故中也需要進行司法鑒定,那么醫療事故司法鑒定規定是怎樣的,醫療事故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三、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在經鑒定機構作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按照一般侵權邏輯,人民法院依職權或醫療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批準,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醫療糾紛中涉及的醫方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自2021年《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后,醫療糾紛被作為特定的侵權糾紛進行處理,訴訟中不再區分醫療事故程序和侵權程序。因此,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司法鑒定只有醫療糾紛鑒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