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與上級的要求
一、職務發明上級的要求
下列發明屬于職務發明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后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對于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對于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當然我們國家對于職務方面的發明創造它的一個保護的力度是非常嚴格的,主要還是因為它涉及到一個公司內部的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所以也規定了,勞動者在辭職之后,需要隔一段時間之后才能夠申請自己的發明創造。
二、職務發明條例2023有規定職務發明的所有者是誰嗎?
職務發明條例規定了職務發明的所有者是單位,故此雖然該作品是由職員發明而獲得的,但是其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開始的創新行為,并且此時才會存在有此職務發明等的情形,故此此類作品的所有者不是該職員個人。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否獲得報酬?
法律分析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獲得報酬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明人就其職務發明,可以依法獲得獎勵,且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支付發明人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五條
四、專利法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一樣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專利法》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不一樣權的歸屬是不一樣的,因為職務發明創造,實際上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主要指的就是在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是在利用本單位的工作便利所創造出來的一些物品。
五、發明實用新型屬職務發明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來說,可以認為是職務發明,也可以不認定為職務發明,如果是為完成單位的任務,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而發明的專利,需要認定為職務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需要申請之后才能具備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六、職務發明的概念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職務發明是指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進行的發明,一般是歸屬于單位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發明創造人發明一項專利之后,此時是需要及時的專利申請的注冊登記的,在我國的有關機關審查后,此時就是可以向專利申請人授予專利的專有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