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條件是什么,上下班途中,下班途中工傷界定標準
一、工傷認定條件是什么,上下班途中,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路途之中,但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不一定只有一處住所,因工作性質的不同,其工作場所也不一定只有一處,而既使住處和工作場所僅有一處,職工往返于兩地之間也不一定只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因此只要是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即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由此,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過于機械,不能理解為最近的路線,不能理解為職工平常較多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的上下班路徑。“上下班途中”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一種延伸,作為勞動者而言,“上下班途中”依然是其工作狀態的一種開始或者繼續,是勞動者在享有正常的勞動就業權利或者休息休假權利后由工作場所到住宿地必然要發生的一個地點轉換過程。《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是對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必要。“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如果三者關系不合理,如從單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時間超長,或者選擇了南轅北轍的路線,或者途中另辦私事等,則可能不予認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三者趨于合理,則可支持其處在上下班過程中。因此,對“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的認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礎。而該合理性的判斷,應當有一個“度”,即根據日常生活習性,能夠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和認可。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二、上班途中喝酒工傷認定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山下班途中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
所以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即在規定上下班途中情形內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
三、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是否可以認定?
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如果受傷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如果職工負主責以上的,則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以上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四、工傷認定醉酒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有“醉酒”行為的,不認定為工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這就是認定是否醉酒的最低標準,如果事故勞動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此標準,則不應該視為醉酒。
五、上班途中工傷認定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六、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是多少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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