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工傷保險還沒認定能撤回嗎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后能撤銷嗎
一、詐騙工傷保險還沒認定能撤回嗎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
二、工傷認定生效后能撤銷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若是用人單位對該認定申請的結果不服或者其他,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而并非撤銷。要看是不是在行政復議期間,首先要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已經生了效的工傷認定,之后就是行政復議機關是否認可停止執行,如果行政復議的機關認為合理那么此時此時已經生效的工傷認定就可以撤銷了。
三、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后能撤銷嗎
工傷認定申請,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四、撤訴之后還能起訴嗎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后果1、原告起訴后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因此,撤訴之后,原告還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是要關注訴訟時效,以免因撤訴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勝訴權。
同時要注意,撤訴的案子訴訟費雖然減半收費,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2]《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五、放棄工傷行政復議,可以撤銷嗎
2004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復議機關是否有權改變復議決定請示的答復》(〔
2004〕行他字第5號),行政復議可以撤銷嗎明確“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自己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有錯誤,有權自行改變。因行政機關改變或者撤銷其原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虐待被監護人而撤銷監護資格,還能恢復嗎
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只限于父母或者子女之間,并且要嚴格審查“限制條件”,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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