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制造發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非法制造發票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應為行為人涉及一般犯罪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
三、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
一、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1、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四、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規定的定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