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貸款的房子,貸款車,離婚時應該怎么樣分
一、婚前買貸款的房子,貸款車,離婚時應該怎么樣分
婚前購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婚后所還貸款屬于共同財產,要是離婚車輛歸婚前購車者,婚后還的貸款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相關法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第十條第二款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后貸款買的房寫的兩人的名字,但是買房的時候刷的我爸的銀行卡,離婚房子怎么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三、婚前貸款買房,結婚以前還完貸款,婚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如果以后離婚,房子怎么分
一、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房產證登記雙方的名字視為夫妻共同共有。
二、婚前財產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若男方變更產權登記時完全是基于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男方的行為應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該房產系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四、婚后一起買房一起還貸款,裝修歸一個人裝,離婚房子應該怎么樣分
1、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
例如男方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夫妻雙方分文未出但小產證上權利人一欄則記載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現夫妻倆面臨離婚女方主張這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為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父母給孩子賣房時應注意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后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
2、婚前公房婚后買下產權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將公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下使公有住房轉為個人產權房但產權證上權利人的姓名僅男方一人。夫妻雙方面臨離婚這種情況下的房屋如何分割
《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承租”的內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3、婚后購房財產份額不等
例如夫妻倆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小產權證上載明男方的財產份額為60女方的財產份額為40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這涉及到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制。《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并規定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
在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男女方對夫妻這一特定的財產即該房屋已經事先有約定。因為之所以產證上會明確房屋的份額房產交易中心是依據辦產證時夫妻雙方的書面約定來加以注明的。如果夫妻婚后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4、婚前個人首付婚后共同償還
比如說丈夫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50以抵押貸款5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男方名下。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解釋(二)》 第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1]《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