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能算工傷嗎?
一、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能夠認定為工傷嗎
發生工傷先去做工傷鑒定,待傷情穩定之后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不同傷殘等級情況,不同等級享受不同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費用。
二、員工在工作期間打架受傷公司要負責嗎
1、如果公司員工是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打架導致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時公司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支付員工公司待遇;
2、如果員工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是由于私人恩怨打架受傷的,則公司不需要負責。
三、他人造成工傷,公司要負全部責任嗎
1、他人造成的工傷,應該由第三方進行賠償。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2]《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四、工傷誰負主要責任,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五、公司對于員工打架受傷應該負責任嗎
如果員工因打架受傷不符合工傷的條件,則受傷員工的醫療費用、誤工損失等其他費用應該按照民事侵權的有關規定處理;
即使加害人構成犯罪,受害人也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受害人即使有醫療保險也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如果受害人被認定為工傷,則一方面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另一方面還可以有權向加害人要求侵權賠償。也就是說此時的受害人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因為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適用不同的法律調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公司的責任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算公司的責任,此時是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確定的。如果是經過工傷認定之后,認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原因等,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的,此時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