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工作中受了工傷,如何申請工傷鑒定?
一、朋友上班受了工傷,如何申請工傷鑒定
一、申請。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
1、保險科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三、認定。
1、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
2、對不能提供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系,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
3、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4、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四、鑒定。 停工留薪期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五、工傷保險待遇。
經鑒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根據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傷職工給付待遇。
二、工傷鑒定無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勞動合同怎么申請工傷鑒定,沒有勞動合同的工傷鑒定”的解答如下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與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的工傷鑒定程序一樣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三、工傷鑒定申請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
1、保險科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三、認定。
1、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
2、對不能提供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系,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
3、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4、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四、鑒定。 停工留薪期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五、工傷保險待遇。
經鑒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根據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傷職工給付待遇。
四、工傷鑒定需要哪些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為勞動者申請工傷鑒定的步驟用人單位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五、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申請工傷鑒定,沒有勞動合同能做工傷嗎?
沒有勞動合同做工傷鑒定在申請時,需要受傷職工提供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上崗證、工作服等。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應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六、如何鑒定員工工傷,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流程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4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5其他。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提供材料不完整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后受理;
4、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
5、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6、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7、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1]《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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