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曉燕律師銷售缺陷產品致人重傷,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嗎?
一、唐曉燕律師銷售缺陷產品致人重傷,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嗎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在于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那么我國產品質量責任中,是否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呢?
二、缺陷產品銷售致人重傷需承擔懲罰性賠償嗎
承擔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三、銷售缺陷產品致人重傷銷售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
銷售缺陷產品致人重傷,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因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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