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工作時受到工傷該如何救濟,法律有規定嗎?
一、不到一天臨時工工傷的該怎么辦,有沒有法律規定
不到一天的臨時工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其送往醫院,為其申請公司認定;經認定為工傷后,去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后依法為該臨時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索取工傷賠償。
二、受傷幾天內就診是否屬于工傷,法律規定在哪里?
如果職工在工作崗位上工作時受傷,之后在四十八小時內就診,但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或者具有在用人單位工作時因工受傷等法定的情形的,能認定為工傷。
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多久,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作出工傷認定的期限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的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四、借調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借調人員發生工傷,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經工傷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五、在單位上班受傷怎么辦,法律規定
建議盡快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第二百八十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區的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申請做工傷認定,然后再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依據傷殘等級來享受工傷保險。申請工傷的時限是自勞動者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的驗收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一年內,注意別過了時限?!豆kU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返谌粭l,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購房合同糾紛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發生變化的,可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第一百四十六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第一百七十五條互易合同復查鑒定。
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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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三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六十六條
[3]《工傷保險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十七條
[4]《工傷保險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一百四十六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第一百七十五條
[5]《工傷保險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四十七條
[6]《工傷保險條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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