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平臺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哪些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引用法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引用法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流程
1、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管理辦法的資質條件,滿足條件可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發證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后組織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后10日內辦法許可證。
2、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引用法規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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