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督
一、食品監管局查的事項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食品監管局查的事項如下
1、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
2、環境衛生;
3、食品加工過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規定;
4、餐飲具的消毒;
5、庫房及營業區的食品;
6、進購查驗記錄;
7、食品原料的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引用法規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怎么判,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犯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節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般調查什么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屬于本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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