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預備人選和候選人的區別
一、沒下候選人的選票,沒填姓只寫名的填票成立嗎?
1、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2、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二、招標人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可以嗎?
對于強制招標項目,招標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公示所有中標候選人,對于非強制招標項目是否公示候選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法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將公示候選人的項目限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公示中標候選人符合公開原則,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保證評標結果公平和公正。對于其他非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風險提示公示候選人是指公示全部候選人,而不是指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選人,除非因異議、投訴等改變了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標候選人同時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對于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尤為重要。可以避免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重復公示,以兼顧效率。相應的,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若對中標候選人有異議的,其異議應當針對全部中標候選人,而不能僅針對排名第一的候選人,否則可能喪失對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標候選人的投訴或異議權利。
三、什么是候選人初步人選?
候選人初步人選在選舉中,是指根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代表大會(人員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或代表選舉單位黨的委員會,在組織所屬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黨員進行推薦提名的基礎上,提出的委員或代表候選人意向性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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