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一、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怎么規定的
1. 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
4℃。
2.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
3.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4.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十五條新規
第十五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并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奶畜的健康情況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或者做無害化處理。
三、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53條是如何規定的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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