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買受人?
一、買受人哪些情形造成出賣人損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2、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4、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二、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費?
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支付使用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需要支付。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賣方可以提存被買方拒絕受領的貨物嗎
1、買受人拒絕受領貨物,出賣人可以提存。
2、對出賣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出賣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四、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支付使用費嗎
視情況而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同時,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因此,約定支付使用費便支付,沒有約定可以不支付。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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