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哪些糾紛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
一、哪些糾紛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1、如果有仲裁條款的民商案件,通過仲裁委仲裁進行;
2、如果是勞動爭議案件,先進行勞動從事仲裁裁決;
3、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內的,通過人民法院訴訟判決處理;
4、所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許可行為的通過行政復議(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案件)或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5、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引用法規
[1]《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
二、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有哪些?
就醫療糾紛而言,仲裁和訴訟相比,其優勢表現為第一,更具有專業性。
仲裁具有專家裁斷的優點是訴訟所缺乏的。這也是醫療糾紛仲裁的科學性明顯優于醫療訴訟之處。眾所周知,醫療糾紛常常涉及深奧的醫學知識和復雜的技術性問題。而掌握系統、深厚的醫學專門知識的法官又寥若晨星,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自然難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會受到影響。
而醫療糾紛仲裁有效克服了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院管理專家等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醫療糾紛案件,更能體現法規的權威性,從而避免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在聽審技能上的技術缺陷,是更科學、更合理地裁決醫療糾紛的重要保證。
第二,快捷、經濟。
一裁終局有效克服了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攪鬧醫院正常秩序等現象。此外,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費用低,因此醫療糾紛仲裁還能為糾紛當事人節省費用,減少訟累。
第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仲裁制度重視對當事人秘密的保護,對于醫療糾紛案件來說,這種保密性對醫患雙方都有利。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隱私,公開的審理,往往使患者及家屬處于尷尬境地。醫方出于社會影響考慮,也不希望公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
而醫療糾紛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都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擾,醫患雙方在自愿、保密環境下,沒有通常在公開審理中經常表現出來的激烈對抗,容易促使矛盾順利解決。這顯然有利于減緩醫患矛盾和沖突,有利于公正審理、解決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三、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包括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是由于患者或家屬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雙方發生矛盾,醫患雙方對診療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而這時如果院方不能對這種分歧給病患方滿意的答復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時,就必須經過行政,甚至是訴訟手段才能解決。
2、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3、由此可見,我國關于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醫患糾紛處理依據主要是《民法典》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患者可以選擇多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妥善處理醫患糾紛。在發起訴訟之前,最好找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會為當事人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也會省去不少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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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
2、行政調解。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五、個人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 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 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這就是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六、國家規定醫療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3、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