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一、醫療糾紛,怎么處理,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
你好,醫療糾紛怎么處理的方法是第一,發生醫療糾紛后,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第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第三,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案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二、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辦,醫療事故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三、醫療糾紛向衛生局哪個部門投訴,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四、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醫療事故糾紛處理
1. 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愿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托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 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 較為復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4. 醫療糾紛發生后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托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后,委托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五、醫療過錯糾紛怎樣辦理,醫療過錯糾紛
醫療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并由此可以判定其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而對于過錯行為引起的損害結果則應負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醫療過錯只有過失一種過錯形式。如果醫護人員是故意傷害患者致殘或致死,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不屬于醫療糾紛的范疇了。2.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過錯的認定標準是指運用何種尺度或方法來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醫療糾紛中過錯認定標準不同,將導致責任大小和責任范圍的差異,標準過寬,則不能有效保護處于弱勢的患者權益標準過嚴,則對醫務人員要求過于苛刻,不利于醫學的發展和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確定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時須兼顧患者和醫生雙方的利益,將醫療行業高風險、專業性強的特點納入考慮范疇。⑴注意義務的履行。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主要取決于醫療的主體醫生、護士是否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這里的“注意義務”通常被理解為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在以上這些法律、法規對“注意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認定醫療過錯是比較容易的。如在診斷行為中未詢問病人藥物過敏史以致病人發生過敏性休克,輸血操作中未嚴格按照三查七對規范進行,導致病人因血型不匹配而發生溶血等。然而法律畢竟是對現實社會關系的抽象概括,不可能事無巨細,而在具體的醫療行為的操作中,不同治療環節中的“注意義務”不盡相同,診治的差異性和多樣性也導致了醫方“注意義務”的復雜多變,在這些法律和規章無法做出明確規定的方面,醫療過錯認定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和難點。⑵行業特點。在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應當考慮醫療行為專業性、風險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從以下幾方面認定醫方是否存在過錯①一般性標準。疾病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動態過程,在不同個體表現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個體在不同時期也存在差異,因此,治療效果應當是疾病本身發展、人體自身抵抗力與醫療行為三者共同作用的結果。在具體的醫療活動中,每位醫護人員掌握的醫學知識、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不盡相同,患者自身也存在著個體差異,據此,在認定醫方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時,并不是以全國最高水平為標準,只要他運用所掌握的醫學界已普遍實施的醫學知識和技能,以及醫院所提供的條件,盡最大努力對患者進行診斷和治療,那么該醫生就已經達到了醫療行為的一般標準。在實踐中,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是以衛生部、教育部在全國通用的“醫學院校統編教材”中規定的診療標準、用藥原則和中華醫學會提出的且已被臨床廣泛運用的診療技術作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合理的一般標準。②專門性標準。正所謂術業有專攻,隨著醫學的進步和醫療實踐經驗的積累,現代醫療技術分工正日趨高度專門化和細化。一般來說,某一領域的專門醫生主要擅長他所在領域的醫療技術,而對專科領域之外的醫療技術則了解不深,因此,在認定醫療過錯時必須考慮到醫學的專門性特點,對同一領域內的專門醫生設定相同的“注意義務”標準,而對于在特殊情形下進行治療,且已履行過說明義務的領域外醫生,則應適當降低“注意義務”標準。③地域性標準。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間的醫療技術水平差異較大,接受外來先進技術的時間也有先后,因此,對于經濟發達地區的醫生與經濟落后地區的醫生,大型綜合醫院的醫生與鄉村衛生所的醫生,如果使用同一標準來衡量注意程度的話,無疑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同地域、不同水平的醫療機構其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也應體現適當的差別,這樣才能保護落后地區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當地醫療技術的進步。④緊急性標準。醫療上的緊急情形主要有2種一是時間上的緊急性,指醫師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在技術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慮與安排,通常發生于急癥需要緊急治療的情形二是事項上的緊急性,指采取何種治療措施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醫師做出決斷,通常出現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在治療手段的選擇上存在相當大困難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有過這種體驗,即在緊急狀態下人的注意力和判斷力往往會降低,甚至因忙亂慌張而思維趨于停滯。考慮到醫生在緊急狀態下履行“注意義務”與在時間充裕的情形下履行“注意義務”存在程度差異,因此,對緊急狀態下醫療行為注意的衡量標準應低于常規狀態下醫療行為的一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