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在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那么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需要免除責任,證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
三、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行政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多長時間辦理這個問題請參考以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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