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否適用緩刑,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污染環境罪是否適用緩刑,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構成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條件的,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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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污染環境罪適用緩刑嗎?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在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核終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三、污染環境罪緩刑適用條件
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經常提出的問題。近年,國家對污染環境犯罪打擊力度很大,判緩刑的難度加大。但是,如果確實情節輕微,有從輕、減輕的情節,并不是都不能判緩刑。另外,各地對于污染環境罪有地方性規定,這些規定對于污染環境罪適用緩刑的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因此,如果污染環境罪達到“后果特別嚴重”情形,且無其他減輕情節的,一般不能判處緩刑。如果,只是“嚴重污染環境”,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又沒有累犯等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是可能適用緩刑的。(二)污染環境罪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全國性規定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2、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數個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4、曾因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2、地方性規定1.浙江省關于污染環境罪不適用緩刑的規定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個體經營戶等,要將主要獲利者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對于在生產經營中起到監督、管理作用的工作人員和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對于其他操作人員或普通執行人員等,要分清責任,除情節惡劣外,一般不予定罪處罰。對符合逮捕條件的重點打擊人員,一般應允以批準逮捕,對已被批準逮捕的人員,一般不予改變強制措施、不判處緩刑。(來源浙江省高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一)》)
2. 江蘇省關于污染環境罪緩刑適用的規定1、不得適用緩刑和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二)不退繳違法所得的;(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四)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七)曾因污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狩獵、走私固體廢物、非法采礦、濫砍濫伐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八)違反國家規定,跨省、市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九)違反國家規定,向省控重點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十)污染環境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
2、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不具有前述不適用緩刑規定的情形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污染環境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一)在污染環境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積極修復環境的;(二)案件經刑事偵查立案后,采取應急措施,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響的;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對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
3. 重慶關于污染環境罪緩刑適用的規定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曾因污染環境被判處刑罰的; 不予退贓、繳納罰金的; 未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 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污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四、污染環境罪適用緩刑嗎?
1、犯罪分子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符合緩刑的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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