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如何收集證據,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醫院醫療事故證據收集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者是收集物證等相關的方式收集證據。除此之外,要想申請技術鑒定或檢驗的,完全是可以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申請檢驗的。將這些證據都提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解決雙方糾紛。
二、醫療糾紛無證據如何收集證據
醫療糾紛最重要的證據就是病例,其次就是鑒定或尸檢了,其他證明是沒有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九條
三、如何收集醫療證據,醫療費證據有哪些
收集醫療證據的方法1、爭取盡早封存病歷。
2、及時要求尸檢以查明死因。
3、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4、其他證據的收集。
醫療費證據如下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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