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治安拘留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派出所治安拘留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二、行政拘留提前出所的條件是什么
1、除非身體患病需要住院治療,否則沒有辦法可以提前出來。但按法律規定,治好病后剩余的未執行日期仍然要繼續執行的。
2、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三、行政拘留能消除嗎,行政拘留可以消除記錄嗎,行政拘留
你好,有人說可以消除違法記錄,肯定是騙人的。因為違法記錄及涉及到辦案人員、檔案管理人員、系統信息管理人員,如果違法操作會有多人受到行政處罰。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后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以上就是對于行政拘留記錄可以消除嗎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四、拘留所通常是幾點放人,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拘留所拘留一般最后一日的上午放人。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停止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通常都是上午放人,會提前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1]《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五、拘留所進行保釋的條件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六、行政拘留是否要聽證,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行政拘留不適用聽證。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才可以申請聽證。對于行政拘留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