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政處罰拒不執行,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個人行政處罰拒不執行,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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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二、開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單位有什么辦法
開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單位有以下辦法(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根據不予行政處罰的是的回答如下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第二,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第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