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二次構成逃稅罪 逃稅罪是如何構成的,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逃稅二次構成逃稅罪
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證 受托人身份證 委托事宜 委托人 因在外地,不便前往 市辦理 手續,特全權委托 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為前往相關部門辦理本人 手續并領取相關證明文書。 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簽訂的相關文件我均予以承認,并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受托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自簽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被代理人簽字(蓋章) 代理人簽字(蓋章) 公民身份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人簽字(蓋章) 時 間二、逃稅罪處理及處罰
關于逃稅罪怎么處理,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里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修正案規定,新刑法逃稅罪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在草案審議修改的過程中,法律委員會對于逃稅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罰款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一致認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對本已構成犯罪、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人作出寬大處理的特別規定,不存在逃稅當事人先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再來與稅務機關就所謂行政罰款是否必要、罰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訴訟官司的問題。因此,最后的法律條文改成“已受行政處罰的”,這不單是指逃稅人已經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逃稅人本人是否已經積極繳納了罰款,這是判斷逃稅人對自己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如果已經構成逃稅罪的納稅人拒不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滿足本條第四款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稅務機關就應當將此案件轉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逃稅罪的構成、法律規制和認定方法
律師解答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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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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