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了企業債權是否能夠成功拿回錢
一、債權人申報了企業債權后一般是否能拿回錢
1、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如果不是破產債權的,債權人一般能拿到錢。如果是破產債權,由于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不一定能拿到錢,要看債權是否有優先順序而定。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
2、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二、超過申報債權不申報,能起訴債務人嗎
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申報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間進行。債權人逾期無正當理由申報債權的,視為其自動放棄債權,將得不到任何清償。逾期未申報的債權,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的,應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經審理查明為逾期未申報債權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引用法規
[1]《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三、債務轉讓債權,債權人同意后有效嗎
1、有效。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