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盜伐林木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要詳解
一、最高法盜伐林木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要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11.
22 法釋[
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
[3]《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二、最高法盜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規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11.
22 法釋[
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
[3]《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三、最高法盜伐林木犯罪相關司法規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11.
22 法釋[
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
[3]《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四、最高法盜伐林木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11.
22 法釋[
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
[3]《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五、最高法盜伐林木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11.
22 法釋[
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
[3]《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