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糾紛法院如何處理?
一、非農產品食品質量糾紛法院如何處理產品質量糾紛處理辦法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是如何處理的1、造成產品質量糾紛事件多,而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偏少問題的原因。一是社會產品生產質量環境較差,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各個角落,廣大消費者對用法律保護自己購買消費用品的信心不足,發生產品問題后,只要沒有給自己造成較大人身和財產損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訴,而對處理結果關心不夠或置若罔聞;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過程時間較長,審判環節的訴訟成本較高,對消費者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產生一定的影響。調查顯示61%的產品質量事件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不超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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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案件損失在300-2000元之間,因此消費者不愿意花費過多的時間、精力、財力討一個“說法”,而自認倒霉。三是消費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證據,也是造成訴訟案件少的一個重要原因,表現在購買商品時不注意索要發票或不注意保存發票,缺少提起訴訟的基本證據,另外在發生產品質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現場,甚至無意破壞現場,或者投訴不及時,造成訴訟時作為原告應有的證據滅失。
2、產品質量糾紛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現在消費者與生產、銷售者對損害事件發生的責任認識不一致,生產、銷售者的免責事由及消費者自身過錯雙方爭議較大;二是消費者的弱勢心理在訴訟中轉折膨脹為優勢,把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憤怒和抵觸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產、銷售方,表現在請求賠償數額瞞天要價,爭議額大,不能營造調解氛圍,難以達成調解意見;三是銷售者與生產者相互推諉,有的產品銷售者環節較多,生產者有直接生產商、承包商、組裝商,還有掛靠單位,造成產品責任后,各個單位互相扯皮,調解誠意不足。
3、司法鑒定在產品質量紛紛案件中往往成為輸贏的關鍵。根據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作為被告的生產、銷售者負有舉證倒置的責任,事實上生產、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產品時已經經過了嚴格的檢測,取得了相應產品質量的合格證。但是在訴訟中,消費者往往對通過質檢部門合格證不認可,在進行司法鑒定時,社會鑒定機構與質量檢測部門結論不一致情況屢屢出現,這也是造成該類案件調解難,上訴率高,多次鑒定的主要問題。
造成產品質量糾紛事件多,而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偏少問題的原因。一是社會產品生產質量環境較差,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各個角落,廣大消費者對用法律保護自己購買消費用品的信心不足,發生產品問題后,只要沒有給自己造成較大人身和財產損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訴,而對處理結果關心不夠或置若罔聞;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過程時間較長,審判環節的訴訟成本較高,對消費者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非農產品食品質量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產品質量糾紛可以訴制造商嗎
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是調解;調解不成可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訴。”
上述法律規定確定了產品質量糾紛解決的途徑是
一、 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二、 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愿,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 訴訟解決。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
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
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托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七條
三、破產清算無法進行怎么辦的
1、一般在公司特別清算中,當清算組發現由于財產情況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時,應當向受理特別清算申請的法院提交無法進行清算的報告。
2、法院經審查屬實的,裁定終止特別清算程序。這時,對于財產情況不明的公司,債權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獨立人格的主張,起訴公司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對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債權人可以將他們視為同一債務人,起訴要求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3、會計帳簿等丟失無法清算,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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