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能否仲裁,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能否仲裁,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能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屬于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不可以仲裁。
相關法律規定
《仲裁法》第二條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二條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根據《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人身損害案件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當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據《民通意見》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引用法規
[1]《民通意見》 第168條
[1]《民通意見》 第140條
三、勞務人身損害糾紛處理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1.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這對于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沖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2.有利于節約社會公共司法資源
訴訟資源屬于社會公共資源,任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都將發生訴訟資源的使用、消耗,而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有助于合理減少訴訟資源的消耗。這在因輕傷害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既可以引起公訴程序,也可以發生自訴程序。在沒有調解介入或者調解介入不成功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基本都進入了公訴程序。如案件發生后,當事人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手段,偵查終結后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審判;而法院審判的結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決緩刑,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如果在輕傷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時,即能成功介入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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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四、勞務人身損害糾紛如何解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1.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這對于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沖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2.有利于節約社會公共司法資源
訴訟資源屬于社會公共資源,任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都將發生訴訟資源的使用、消耗,而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有助于合理減少訴訟資源的消耗。這在因輕傷害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既可以引起公訴程序,也可以發生自訴程序。在沒有調解介入或者調解介入不成功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基本都進入了公訴程序。如案件發生后,當事人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手段,偵查終結后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審判;而法院審判的結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決緩刑,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如果在輕傷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時,即能成功介入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以上便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如何調解”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五、遭受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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