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父母贍養費能否按照當地平均工資支付?
一、生病父母贍養費按當地平均工資給嗎
1、子女要給父母贍養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2、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二、夫妻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按基本工資給嗎
1、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2、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
30%,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照因素,如果教條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三、分居期間男方不給撫養費,可以以孩子名義要撫養費嗎
1.以孩子名義要撫養費是可以的。有權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主體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四、夫妻分居孩子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1、子女的撫養費,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例如給付方每月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按固定收入的20-
30%給付。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請求增加或者減少撫養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4、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五、夫妻分居孩子撫養費是按照當地水平嗎?
1、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2、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
30%,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照因素,如果教條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六、夫妻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按照工資的20%給嗎?
1、子女的撫養費,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例如給付方每月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按固定收入的20-
30%給付。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請求增加或者減少撫養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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