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如何處理?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不到一天臨時工工傷怎么處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如果工作不到一天的臨時工受到了工傷,單位應當及時將其送往定點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在三十日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經治療后傷情相對穩定的,為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為其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二、臨時工工傷如何處理,有沒有法律規定臨時工作為一種在非正式勞動者中存在的人員,其工傷處理問題一直是
法律分析
臨時工工傷的處理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為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費用,臨時工受傷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用人單位將工傷員工送往醫療機構治療;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員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費單據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四、工傷事故發生如何處理,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發生工傷事故后的具體處理流程用人單位將工傷職工送往醫療機構治療;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傷者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資料依法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五、工傷處理的法律和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按下列步驟來處理及時送往醫院就醫;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后去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資料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六、工傷事故處理
一、第一時間報交警110,索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證明);二、不知道工傷事故怎么處理的雙方報各自保險公司;三、等待保險公司派員現場查勘,填寫現場查勘記錄;四、準備有效行駛證、駕駛證正副本、被保險人身份證、保險單(含商業險和交強險保單)四件套手續,必須索取對方交強險保單復印件。交給4S店專業保險工作人員即可;五、主要責任方墊付兩車損失費用,手續齊備后交保險公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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